渝公江北(五)行罰決字〔2024〕160號
違法行為人?宋某某,男,52歲,1971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為******************,戶籍所在地為**********************,現住**********************,工作單位:*,違法經歷:無。
現查明2024年11月13日23時許,違法行為人宋某某在重慶市江北區鎏嘉碼頭*********公廁內,通過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約0.1克,以上事實有宋某某的陳述、尿液提取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檢測結果照片、抓獲經過、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前科查詢?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五里店派出所民警將宋某某送至重慶市江北區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24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清單共?份
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復印送達被侵害人。